解析:
关于物业费(或称“物业管理费”)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业主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即需开始缴纳此项费用。
对于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时间,则须依据每个物业服务公司与每位业主在签署合同时所商定的条款来予以执行。
通常情况下,在房屋交付至业主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这部分费用;而当实质性的收房工作完成后,从次月起将转由业主全盘负责缴纳该款项。
物业费乃指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各类物业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而享受这些服务的业主则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金钱作为报酬。
因此,向物业公司缴付物业费原本便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之所在。
然而,若业主发生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服务公司可通过适时地发出催缴通知来提醒业主及时履行这项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协助令业主及时进行补缴。
然而,对于物业服务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强制性措施以督促业主尽快缴纳物业费的做法,却是被严格禁止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尚未全部售出或是未曾移交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在此期间所需的物业服务费用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和缴纳。
对违背物业服务合同承诺的业主,假如逾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有权监督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加以补缴;若在催告之后业主仍然无动于衷,那么物业服务公司便可行使法定权力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样的,业主如有违背物业服务合同或法律规章制度,甚至严重妨碍了物业服务及管理运作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亦有权要求业主承担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一切妨碍以及恢复原有状态等一系列民事责任;如符合事实且得到充分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均会给予慎重考虑并做出公正判决。
另一方面,倘若物业服务公司自身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包括未经授权擅自扩大对外收费的范围、提高收费的标准或是纠缠不清地重复收费等等,那么对此类违规收费行为,业主有权就上述事项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在这种前提下,我国的人民法院将会给予业主有力的支持。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