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未能评定为伤残等级,那么应依照相关法规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或雇主的责任,向您支付实际已产生且必须支付的各项工伤赔偿项目。
在工伤事故中所产生的下列各类费用,皆按照国家所设定的条例,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1)医疗与康复的所有相关费用;
(2)由于住院治疗而产生的伙食补贴费用;
(3)因公务所需而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4)由于行动不便而需购买的伤残辅助工具费用;
(5)日常生活中必需的护理费用等。
当我们已经准确地评估出伤残等级后,将会有权得到与之相符的其他赔偿款项,例如残疾赔偿金额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
(1)关于残疾赔偿金额部分,将根据受害者失去劳动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级别,结合受诉讼法院所在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来确定其支付标准,自伤残之日算起以二十年来计算赔偿额。
但是对于年满60周岁的人士来说,将会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减少赔偿年限;而对于超过75周岁的人士,则只能以五年为一个计算单位进行赔偿。
倘若受害者尽管遭受了伤害并导致行动不便,但其实际收入并未受到任何削弱,或是虽受伤但伤残程度不重却给职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对残疾赔偿金额标准将进行适当调整。
(2)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以通用型器具的合理价格为基础来计算并确定支付标准。
若存在特殊需求的病情,可视实际情况参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具体的合理费用。
而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及赔偿期限也将以该配置机构的建议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