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施暴之人对于所犯下之打人罪行不予承认,执法部门有权采取督促和传唤嫌疑人和对受害人、证人以及与案情相关人员的质询手段;
同时亦可在事发现场进行细致的鉴证检验操作。
在此种情况下,当遭至他人殴击却未曾得到对方悔过的承认时,责任方需主动寻找相关证据,然而这些要提交的证据须是由责任方亲自获取的第一手资料,诸如人证、物证等人。
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