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我国公务人员在殡葬事宜中的相关费用,现行最新法规政策规定如下:
首先,针对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救助金方面,将按照所在城市在上一个年份中第三以及第十个月份的人均工资总额一次性地直接发放给其直系亲属作为补足;
其次,对于抚养直系亲属的救助金,通常会按照当地实际生活困难救助补贴基准以及物价补贴汇总后每月进行发放,具体金额根据特定情况而有所调整:
如果是配偶的话,每人每月经历的救助金将会达到该比率的40%;如果是其他亲人而非配偶的话,将会在每人每月的救助金中包含30%的金额;
至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情况,则会在以上相应比例的基础之上再增加10%。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确定的所有符合供养条件的亲人们的抚恤金总额应该不能超出因公牺牲员工在事先领取到的工资额。
此外,符合抚养条件受助者的具体范畴则将会由国务院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供养一名直系亲属的,救助金额将按当地城镇企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两倍予以发放;
最后,公务人员在申请领取丧葬费时所需携带的资料具体包括:
(1)已故人士死亡登记注销证明(由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区的派出所负责颁发);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格(由社保所提供,需注意此时领取福利待遇者的身份证信息应与其去世的亲属一致,且社保所提供的证书应明确表明领取福利待遇者与其所逝去的亲属之间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是殡仪馆出示);未实行火葬制度地区的,领取方还应当提供由民政办发布的非火化为地区证明;
(4)领取人身份证正面以及背面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