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失业救济金的申领请求遭到拒绝并要求退还款项,通常是由于未能符合相关规定的领款条件所致。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偿还操作;如果领取期限已超出六个月,而申请遭到要求退回款项的情况,只需退还超出部分即可;
然而,如果申请人已经满足了领取条件且尚未超过领取期限,但经办机构仍要求其退回款项,那么申请人有权了解具体的退回理由。
如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退回要求,申请人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