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之际,当事人所需提供的必要材料大致如下:
1.仲裁申请书;
2.确切的身份证明文件;
3.能够直接证明其与需被申请人之间的劳资关联性的相关资料,例如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规性文件或协议、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告,以及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等;以上述所有文件及相应副本的形式呈现。
强调的是,当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诉时,仲裁委员会将依据立案审查的实际需要,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实被控方(被申请人)的确切身份信息,此时申请人务必尽力满足此项要求。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