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丧葬补助金:
应根据诉讼发生地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月均收入为基础,历时六个月总计计算所得金额。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首先根据诉讼发生地所在年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指标为参考,进行精细计算
(1)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士,应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2)若被抚养人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亦缺乏其他生活来源,应累计计算二十年时间。
然而,若被扶养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其年龄每增长一岁则应递减一年;对于年过七十五周岁的人士,则应以五年作为一个计算周期。
三、死亡赔偿金:
同样需参照诉讼发生地所在年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二十年为基准计算。
但是,如果被抚养人超过六十周岁,每增长一岁该计算周期便会缩短一年;而对于年过七十五周岁的人士,则应将为期五年作为固定的计算周期。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近亲遭受严重精神创伤且赔偿权人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时,理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包括一般情况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体现灵活掌握的原则
若法律对此类情况做出了特殊规定,便应严格遵照这些特定的条款,例如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述,在涉及到医疗事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区居民的平均年度生活费用来计算。
至于受害方因医疗事故而不幸离世的情形,计算年限应最长不超过六年。
五、在为受害人家人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必要开支的合理性费用:
将依据具体事实发生,即实际支付的各项具体费用的正式发票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