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税务违法行为中,涉及逃税和漏税的立案标准,主要表现为逃避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启动立案程序进行追问:
首先,纳税人如果采用欺骗以及隐瞒手段来进行故意虚假的纳税申报或不履行纳税申报,以此逃避缴纳税款,且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所应纳税种总税率超过百分之十;其次,如果该纳税人在过去五年之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曾两次以上遭到来自税务机关的严厉行政处罚,但过后仍然继续逃税,同样地,其逃避缴纳税款所得金额亦需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到所有应纳税种总税率的百分之十以上;最后,倘若某位扣缴义务人有欺诈和隐瞒的违法行为,未能向国库缴纳足额的已扣、已收税款,并且所涉金额合计已经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纳税人在相关案件由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能够早日缴纳应纳税款、交清滞纳金或是接受相应行政处罚,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