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处理时间不应超过二十个自然日。
若需要进行相关检验或鉴定工作,则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对于尸体检验,应于死亡发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委托进行。
而对于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之后仍需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必须上报至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关于精神疾病的鉴定,则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