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所确立的原则来看,在自然人之间签定的贷款合同,自贷款方开始为借款人支付款项的那一刻起即宣告生效应予执行,然而假设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话,若资金尚未实际到达借款人账户,则该份合同暂时不具备效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类借贷行为中都应订立明确具体的借贷合同,并需要对借款金额、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借贷关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充分详细地规定。
在此特别强调的是,作为放款者,他们不能利用提前收取借款作为事先约定的利息,此种做法严重违反了诚信公平的借贷原则和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