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欲申领宅基地之人,须为隶属于农村户籍范畴之居民,且长年定居于乡村地域,且其名下并无宅基地记录。
2.关于申请人龄,需达20岁及以上年纪,具备独立经济支撑能力,以及与父母已完成分居手续者,方有权提出宅基地申请。
3.若因顺应国家发展之需求而需征收贵家庭所属土地,导致丧失原有宅基地者,可向本地政府部门申请另一处宅基地;但请留意,切勿以房屋置换或其他形式来弥补。
4.如遭受洪水袭击或遭遇其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现住房屋受损严重者,可在原宅基地申领新屋建筑许可证。
5.对于住在农村的居民来说,如果现有的住房已经无法满足居住需求,也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并修建新的房屋。
6.若由于其他不可预见或突发情况导致户口迁移外地后,再迁回原籍并仍无宅基地者,亦可提出宅基地申请。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三)项的情形在宅基地分配中优先予以保障。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