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总价合同的总体价值原则上在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内保持不变,无法进行更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一成不变”并不代表整个工程建设的资金总额都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当合同签约双方针对总价合同需要进行修改做出共同决定时,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它违法现象,那么这样的合同修改程序是被法律所认可并具有效力的。
以下是几种可能引发总价合同变更的常见情形:
首先,由于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而引发的工程款变动。
例如,当承包工程项目中出现了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增项或者任何的减项情况,甚至双方自愿重新商定有关增项或者减项的相关合同条款,工程款也就理应要随之调整;
其次,如果总承包方主动退出该工程建设,那么对于未完工的部分工程款在法律层面上如何处理,就是我们所讨论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会采纳一种被称为“按比例折算”的策略来计算未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这就要求鉴定机构以相同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所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比例,从而得出发包人应付给总承包方的工程款数额。
最后一点是,当因非总承包方的原因引发工程建设进度延迟时,相应的工程款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在这种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之下,总承包方所承担的风险其实是有限度的,如果不是因为总承包方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延期,他们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调整工程款项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