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定权限内,若债权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的判决,那么作为败诉方的债务人在应服从生效裁判书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未能按期执行,此时债权人有权力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请注意,此类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仅为两年,即自判决定期履行之日起开始算起,至判决确定期间届满并且债权人仍未进行申请执行之日为止,须在此之限内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依照现行法规,所有已合法生效的民事判决及裁定,各参与方均需严格履行。
如若任何一方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将此情况提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此外,若相关法律文件中包含调解协议或其他应由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法律文书,同样也需严格履行。
如若其中一方拒绝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亦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个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经法律程序中止与中断后,仍需参照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条款。
具体来说,法院文书中所载明的履行期间的终止日期应作为申请执行时效的一个重要参照,且在文书中明确规定分期履行的,则按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而在判决书中没有对履行期间作出详细说明的,则自该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日起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