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不得连续停交超过3个月或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如若发生此种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解约、追缴剩余债务,以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等相关事宜。
即便是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封户或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也需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客户进行补缴工作。
同时,借款人在通过审核后,在贷款期限内必须保证按期、足额地交纳住房公积金。
如有不正当行为,银行有权力索回已经核准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甚至将其转成商业贷款,采用相应的利率标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