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具备相应有效条件的电子合同订阅本,在法律上它所具备的法律效应丝毫不逊色于传统意义的纸质版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设立的有关规定,电子版本合同也是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正式合同形式之一。
一旦此类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正确方式订立并生效后,它们将受到严格法律的保护,并且当事人必须依照这些条款受到法律的限制。
尽管如此,为了确保电子版本合同的公正性,当事人在签定此类型的合同时,务必注意采取适当且充分的安全措施,例如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