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信用卡违约款项的收取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需根据实际情境和法律条款进行细致入微的甄别与解析。
首先,在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书写签名或在业务发生后由某一方予以认可等诸如此类表示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形下产生的债务,其性质被划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其次,若该笔债务系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某一方以自己的个人名义且确属家庭日常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也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
反之,如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夫妻中某一方以自身名义,但其行为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该种情形便不应被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