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生育保险基金将会按照生育津贴的形式来对各企业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支付标准具体如下:
1.已婚女性职工在怀孕满七个月之后自然分娩或者怀孕不满七个月即早产的,可以享受到为期三个月的生育津贴;
2.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难产状况以及实施了剖宫产手术的母亲们,将可以额外获得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如果是多胞胎生育的情况,那么每个新生婴儿都将再额外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如果孕妇怀孕超过三个月但不满七个月就流产或引产,她们将可以享受到为期一个半月的生育津贴;而如果是怀孕不超过三个月因为病理原因导致流产的,她们将只能享受到为期一个月的生育津贴。
这个生育津贴的计算基础,主要是从这个女职工在受孕之前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缴纳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对于那些符合享受国家法律规定,享有九十天(包括九十天在内)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她们有权享受金额为每一百元三百元的生育营养补贴以及七百元的围产保健补贴。
(三)当原在企事业单位参与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员处在失业状态下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生育的时候,她便有资格享受一次性的生育补贴:
流产的情况下,能享受到四百元的补贴,自然分娩的话则能够获得两千四百元的补贴,如果是难产或者是多胞胎生育的话,将可以得到四千元的补贴。
对于那些参与了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而言,他们的妻子如果没有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当这些女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的时候,她们的丈夫可以享受到一次性生育补贴总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四)生育津贴将被补偿给相关企业,在此期间,参保女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费用仍将由单位承担并正常发放。
(五)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方面,这包括了因为计划生育需求而需要进行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手术、引产手术、皮埋术、绝育手术以及复通手术等所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全部都会被列入到生育保险基金结付款项之中。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