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对案件实施过程中所使用工具的鉴定评估,我们主张坚决遵循犯罪性质、关联性以及功能性这三项综合性的评判准则,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当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
在这里,“作案工具”意指那些被犯罪分子用于筹备犯罪活动或对于其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大影响的私人财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