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相关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标的主要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则转让过程将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对于多次进行转让行为的情形,现行法规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仅仅由于该等转让行为未能引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改变,便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