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所提及的房屋补偿,特指针对依法征收且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物价值之补偿。
此类补偿应根据不低于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开公告之日起至当前日期止,被征收房地产相似类型与市场价值的区间内进行核定,同时须邀请具备评估资格的权威评估机构给予精准评估确定。
关于市场价格方面,各地区县市的相关政府部门均会按照年度住宅房屋市场走势规律,提前规划制订相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表格以方便当地涉迁居民作为参考因素。
若对于自身区域内需被拆迁的房地产价格仍存在疑惑之处,受影响方可寻求当地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咨询或者索要相关资料文件以便深入了解。
若对于已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存疑,当事人有权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倘若对于复评结果仍然无法接受,则还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再次进行精密鉴定。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