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在对待扣押物品的处理上,首先需进行查明其是否与案件相关。
若认定其与案情无关的话,必须及时解除查封及扣押,将物品归还给真正的所有人或原本所属的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接着,针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特定个人财产且权属明确,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当返还该类财物不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并且不会对案件的依法正常办理进程造成阻碍,公安机关可以在完成登记、照相、录音录像以及估价程序之后,向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申请批准,并开出相应的发还清单予以返还给相关人士。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
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