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且被告人已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其判决时限应当为被告人被羁押之日起的1个月以内,最晚不宜超过1个半月。
倘若出现法定延长事由,且需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或决议,则可再度延长1个月。
此外,针对采取普通程序审理但被告人并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其判决时限应在立案之后的6个月之内完成。
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3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