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北京地区育儿假期政策的详细规定如下:
第一,依法履行生育义务的夫妇,其所生育的子女尚未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对夫妇均有权享受五个工作天的育儿假期,并且每年以该子女年龄满周岁为时间界限。
第二,夫妇双方如果得到所在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批准与许可,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适当延长生育期及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在此基础之上,若女方主动提出缩短生育期的请求,那么男方所享有的陪产假便可相应地增加相应天数;
然而,夫妇双方所共同享受的育儿假期总计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