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有偿陪侍的确切法律界定,当前阶段的相关法律仅针对娱乐休闲行业中的有偿陪侍行为作出明确规范,严格规定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以追求经济利益作为提供或参与此类服务的出发点:
第一,法律明令禁止有偿陪侍活动的主要发生场合是各类娱乐场所,因此,是否构成违法行为需根据具体实施行为的环境来判断;
其次,在法定范围内,仅当涉及以非法盈利为唯一目的且采用有偿陪侍方式时才会被视为触犯法律,而对于该类行为背后的主旨意图亦需要进行深度诠释和解读。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