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保胎假的待遇,即按照病假形式支付薪资。
若符合国家计生政策要求且怀孕的女性职工,经医生开具休息证明并需要进行保胎调养的,其休假期间所获得的薪资可参照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
其次,涉及到产前假的问题,在工资待遇方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执行,即按照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此处包含的“工资”概念,系指女性职工在申请产前假或产假前阶段,正常在职供职月份所实际获取的薪资。
在调整增加薪资时,应该以正常出勤为依据。
再次,对于育龄期妇女,在分娩期间依法享有生育生活津贴,具体标准为该年份内个人缴纳社保基数。
生育生活津贴的申领期限与产假时间等同。
倘若用人单位尚未参与生育保险,那么在此段产假期间,仍需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正常工作时段内的薪酬。
除了上述生育保险待遇外,新劳动法规还赋予女职工其他应享有的权益,也应由其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针对哺乳假的情况,在前六个半月内,可以按照工资的八成发放;而在额外延长的期间,则按照七成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