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法人在特定时期内所必须承担的以下诸多严重后果包括:
首先,企业法人将被禁止在未来的三年时间内成立新的公司,亦无法再承受任命为其他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尽管在三年期限届满后,该法人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对其在工商领域的各种限制,以重新展开注册新公司的相关程序,但在税务部门的记录上,他们仍无法被允许进行任何登记;
其次,企业法人名下所有的其他公司在此期间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变更操作,甚或是搬迁到别处的地址变动,同时,相关的发票额度亦无法得到任何形式上的增长扩展;
再次,企业法人在日常生活出行时,将会受到严格的交通运输管制,无法自由地选择搭乘高速铁路、飞机这样的快捷交通方式;
最后,如果企业法人需要购买房产或者汽车,以及申请领取养老金等福利待遇,他们将会面临被禁止贷款的严厉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