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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精神类管控药取保候审还会坐牢吗

4.2w浏览 匿名 2024-04-27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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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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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这取决于具体案情的发展而定。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一项刑事实体性强制措施。
    该措施旨在引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针对未能实施逮捕或是已经逮捕,但却需适时调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引导与保护。
    为了避免相关人员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他们会得到责令,要求他们提交担保人或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同时应出示相应的保证书。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能够随叫随到,并且不再受到留置或暂时解除监护限制的待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全文
    6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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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精神药品是毒品吗
看具体情况,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毒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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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精神药品是毒品吗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一类精神药品是毒品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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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吗
属于。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其具有依赖性;非法性;危害性三大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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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吗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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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其具体的赔偿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存在多重伤残的情况,以最高的伤残级别作为基准予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次,如果受害者的身体状况未能达到构成残疾的程度,则原则上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确有必要给予适度补偿的情形下,上限为2000元人民币;
最后,如果受害者本身亦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降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若受害者对事故负有全责,则在不超过总金额10%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当遭遇车祸之后,我们应该如何妥善处理相关的赔偿事宜?首先,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报案,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并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方式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确认;
接下来,保险公司会派出专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确定损失的具体规模,并随后出具详细的查勘报告;
然后,我们需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要求,提交所有与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紧接着,保险公司将对所提交的索赔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
最后,在经过上述程序之后,我们便可顺利地领取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款项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刑三年实际坐牢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刑期被判定为三年时,通常情况下必须在监狱中度过这三年的时光。
然而,若在狱中表现良好并有立功行为,则可获得减刑,但总减刑期不得超过应服刑期的一半。
因此,即使被判三年且获得减刑,也至少需要在监狱中度过一年零六个月的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内,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过自新表现者,或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减刑。
具体而言,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监狱内外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3)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杰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网络偷窃种类案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网络盗窃罪特指通过高超的计算机科技手段,例如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户、修改程序等等方式,非法获取有形或者无形的财物以及货币,使其变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这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非法盗取、拦截、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存储或传播的虚拟财产。
网络盗窃犯罪方式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非法窃取、拦截、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存储或传播的虚拟财产。
然而,偷窃必定会被判定为盗窃罪吗?答案并非如此简单。
对于那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由于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偶尔进行偷窃的人,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并未分得赃款或仅得到少量赃款的情况,可以考虑不作为盗窃罪处理,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我们需要将偷窃自己家人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类案件,通常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
如果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也应该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有所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都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2、全部退还赃物、赔偿损失;
3、主动投案自首;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没有分得赃款或者只获得少量赃款;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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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二类精神药品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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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标的与标的物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有所不同,标的所代表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标的物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权益及义务中所指向的特定对象或实体。
其次,从其存在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涉及到的是劳务服务,那么标的便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并不存在。
关于标的物的分类,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类是有形财产,这类财产具备价值以及实用性,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能够自由流通,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以及有价证券等等;
第二类是无形财产,这类财产同样具备价值以及实用性,但它们并未以实物形态存在,而是以智力成果的形式出现,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可以自由流通;
最后一类是劳务,这是一种无法通过有形财产来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例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行为便是一种劳务,此外还有委托合同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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