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证书遗失情况的说明可以阐述清楚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以及婚姻状况属实失效的这一事实。
若户口簿上已有明确标注表明已解除婚约,则当事人只需携带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原件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相关机构或者其中一方的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办申办手续即可;反之,如户口簿并未注明解除婚约事宜,当事人则需提交个人户籍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亲自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然后再携带以上材料去往原来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婚约补领的业务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