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逮捕适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根据已获取的证据资料表明,存在充分且确凿的犯罪事实;
其次,对于所涉犯罪嫌疑人,其可能面临的处罚为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严重刑惩;
最后,针对已经采取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防范措施仍然无法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必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