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探望孩子的条款,是未实际养育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倘若已获得养育权力的行为人拒绝允许另一方探望其所抚养之子女,则此种行为无疑构成非法行为。
享有探视权的当事人有权对抚养一方进行起诉,并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以配合自身实现探视权的行使。
或者,若双方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在已被生效判决确立的情况下,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直接向法庭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