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明知者在运输及持有毒品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违法事实,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而对于无知者而言,他们本身并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认知与理解,只是在无意间成为了他人恶意陷害或者不当利用的工具,这种情况下,他们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要证明自己确实对相关事件毫不知情并且是无辜受害者并非易事,这需要公安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获取到充分的证据之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结论。
在此之前,这些被怀疑的人员将接受相应的调查询问或者盘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