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行动必须严肃由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专门侦查人员负责实施。
此项调查过程被视为侦查工作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乃是侦查权限范围所涵盖。
因此,有资格执行这一权力的人严格限定为受法律明确授权具有侦查权限的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任何其他非专业人士进行此类询问均属僭越法纪。
2、在进行书面审讯时,侦查人员不应低于两人协同行动。
如此安排既能确保侦查力量相互支援形成互补,防止出现诸如刑讯逼供或诱导犯罪嫌疑人提供虚假供述等不合法审讯手法;另一方面亦有助于维护法律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恶意指控,如声称遭受人身侮辱或受到刑讯逼供迫害等;
再者还可有效保障侦查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过程中的个人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