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有关以物抵债事宜上,设定了如下明确的法规规定:
若相关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切实履行其所负担之到期应付款项义务时,该笔债权的抵押权人均有权对其名下抵押财物享有优先清偿的权益,并可通过与抵押人双方友好且公正的协商渠道,选择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处理,在这些处理方式中,对于所获得的任何售卖款或拍卖收入,均须平等地优先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