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选择在雇佣关系结束当月最后两周内辞去工作职位的劳动者来说,关于职工社保缴纳方面有如下规定:
即便在离职时期己经包含在当月范围之内,仍需在此期间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另外,公司应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流程为他们提供薪酬福利。
因此,无论何时辞职,当月总归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行为会在离职后第二个自然月才得以终止。
请参照以下法规条文作为政策依据:
“对于那些选择在雇佣关系结束当月最后两周内辞去工作职位的劳动者来说,关于职工社保缴纳方面有如下规定:
即便在离职时期己经包含在当月范围之内,仍需在此期间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另外,公司应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流程为他们提供薪酬福利。
因此,无论何时辞职,当月总归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行为会在离职后第二个自然月才得以终止。
”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