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争取人民法院的指定监护权,首先应遵循监护人所在的机构或居住地所属的居民社区、农村社区的规定,并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为准绳,从所有合乎资格的监护人候选者中选定适当的监护人。
此后,被选定的监护人需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申请书批准文书。
如若相关方对于这些特定组织的监护人指派存在异议,可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方式,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监护人的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