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案件所呈现出的结果往往因情况而异。
第一类情况中,行为人此前的行为若是合规合法或者仅仅属于一般的失误和一般程度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采取自杀方式结束生命的主要导因在于自杀人士自身心胸狭隘所引发的极端情绪,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并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另一类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先前已经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最后导致受害者以自杀的手段结束生命的悲剧发生,这时我们应当将导致他人最终走向自我毁灭这一极端结局的事实视为一种重要的情节来加以考虑,提升先前的严重违法行为至刑事犯罪的层次进行处理。
举例来说,假设某人当众羞辱他人,导致受害人当场自杀的话,对该辱骂者应当以侮辱罪来定罪量刑;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之前已经实施某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并且由于这个因素推动受害人采取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只要行为人对这一自杀后果并无预谋的意图,那么我们就应该按照他原来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同时将自杀的结果当作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酌情考虑加重原案刑罚或者选取更严厉的法定刑期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