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处提供的判定标准仅供阁下参考之用,详细评估结果应以合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所出示的结论为最终确认。
依据《身体损伤程度与丧失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
针对脸部创伤导致的残疾级别进行划分如下:
·二级伤残:
2.2.5面部疤痕高达百分之九十之上,且严重影响了脸庞外观并伴随有器官功能障碍情况。
·六级伤残:
2.6.8脸部疤痕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对脸庞外观造成显著影响。
·八级伤残:
2.8.5脸部疤痕面积超过二十厘米乘以二的大小,脸部外观受其显著影响。
2.8.6脸部出现大量细小明亮斑痕或者色彩显著变化超过百分之五十,脸部外观遭受严重干扰。
·十级伤残:
2.10.8头部外伤导致疤痕形成或者毛发缺失,总面积超过四十厘米乘以二的大小。
2.10.9脸部疤痕面积超过六厘米乘以二的大小,或者是脸部呈现条状疤痕长度超过十厘米的情形。
2.10.10脸部出现细小明亮斑痕或者色彩显著变化超过十厘米乘以二的大小。
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强烈建议您前往具有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残工作,通常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您需要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以便进行评估:
1.病历本以及住院期间的全面病历;2.所有X光照片;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入院和出院小结;
5.身份证明文件;在此,还要特别通知您,在接受鉴定时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鉴定机构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