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录音证据所涉及的相关鉴定问题,必须严格参照并遵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予以执行。
首先应当明确,录音的整个操作流程须为合法的框架之内,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自愿的前提下,开展不受任何特定规定和约束的对话,唯有在此种氛围之下生成的录音资料方能得到认可,认定为具有善意的基础,并以此来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通过这种手段,更为有效、全面地揭示出案件的真实面貌。
其次,这类录音证据的品质应尽可能地做到高水平,其中包括录音中关于各方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所交流内容的清晰度以及准确度等方面,同时,录音资料的整体状态也需要保持完整无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剪辑、修改或是人为制造的假象出现。
此外,为了确保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寻找并采用其他适当的证据作为辅助印证材料,使之达到更为充分的证据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