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进行书面通知并得到同意的情况下离职,单位无权扣除员工当月薪资,然而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因该事由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当员工采取主动离开工作岗位的方式提交辞呈时,如遭到公司以扣除薪水为手段进行报复性行为,可视为违法行为。若公司作出此类扣款决定,员工有权寻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或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