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路边停车需额外支付费用这一问题,这种收费行为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定原则。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各行政管理机构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项目以增加收入。而土地资源作为国家所有,实则是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前提下,车辆驾驶者已按照相关要求缴纳过车船使用费以及各类税费,实际上已经为其所享有的道路使用权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此,再次强制征收此类费用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