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若为父母购置住房并将其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这种行为便不属于夫妇之间的共有财产,而应被理解为夫妇双方对于各自父母的自愿赠予。
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即“登记生效主义”,房产证上所记载的物业所有者即是相应的物权拥有者。因此,当夫妇在婚后面临为自己的父母购房的情况时,这也意味着房屋最终的产权归属于当事人的父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