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员工薪资问题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履行代为清偿责任。
根据法条明确,总承包方需要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全面监管。一旦发生分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薪酬的情形,总承包方需先承担起这部分欠薪的清偿工作,之后再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