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明知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活动所产生的非法所得及其相应收益,而仍然为了掩饰或隐藏这些收入的真实来源及性质,涉嫌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行为,均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相关人员提供了资金账户给犯罪分子使用;
其次,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等形式进行交易;
再次,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资金进行转移;
此外,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最后,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只要触犯以上五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都有可能被视为洗钱罪行并予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