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将通话录音作为有效证据时,相关方必须向法院提交原始的存储设备来展示这份音频或视频资料。通话录音这一类型的证据需要经过细致的编撰和整理,转化为文字稿件,并将其打印成纸质版本,同时标注出其中的关键信息,以便于法庭进行审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资料,都可视为视听资料,并因此具备了成为法庭上有效证据的资格。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认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