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决定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或经公安部正式授权之省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机构。关于外国籍人士需依法采纳期限离境、驱逐出境等相应惩戒措施的案例,应交由负责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依序逐级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或经公安部正式授权之省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机构进行裁定,并由负责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对于依法决定对外国籍人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情况,则由负责相关案件的县级及以上(包括县级)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决定,无需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批准。若依法决定对外国籍人士施以警告、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种惩戒手段,同时附加期限离境、驱逐出境等特殊惩戒措施时,应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常规惩戒措施执行完毕之后,再行执行期限离境、驱逐出境等特殊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内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