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劳动仲裁机构未能接受当事人提出之申请,则当事人可就该劳动者争议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裁定。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且对于已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应当于时即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当事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起,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立即启动受理程序,并将此通知发送至申请人;反之,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做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若因案情复杂而需延长审理时间,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若逾期仍未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同样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若发现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晰明确,可先就该部分事实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