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农村地区房屋确权后并未颁发房产证这一现象,其原因在于这些房屋被归类为小产权房范畴。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中,农村房屋的确权事宜始终与其相较于城市的房产有所区别。例如,那些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往往是由于它们的建造年代较为久远,比如早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农村自建房,大部分都未能申领到产权证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时的自建房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但仍需经过乡镇政府建设办公室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只要通过审批,便可获得建设许可证。因此,在那个时代建造的房屋,只要拥有建设许可证,就可以视为合法建筑。即便到了今天,持有建设许可证的房屋仍然被视为合法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