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认定舞蹈作品侵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特定条件:
首先,该舞蹈作品应当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受保护范围;
其次,行为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舞蹈作品进行了侵权性使用或改编等违法行为;
最后,受害的著作权人必须因为行为人的侵权活动而实际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