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者接受超出所在单位所制定标准工时的工作任务,且需在正常工作日内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加班现象。
然而,若单位打算安排此类加班,必须首先与劳动者及相关工会组织进行充分的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
同时,每日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的上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