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规定,企业在为员工提供三种基本保障之外,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履行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非自愿性质的失业保险和劳动保险等五个方面的法定责任。如果企业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劳动者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举报,由该机构依法对其进行限期缴纳或补充缴纳的处理,同时自欠缴之日起,需额外承担滞纳金的缴纳义务。在此情况下,若劳动者因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而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